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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法律要管
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网络不良信息、网络不良社交等问题突出,不仅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影响千万个家庭和谐幸福,而且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加大了基层社会治理成本。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6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该法首次明确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新增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个专章,特别规定了防沉迷条款,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切实落实法律规定,履行各方责任是破解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治理难题的根本路径。
政府发挥指导作用,切实履行统筹监督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政府保护”专章,强化了政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责任,但就教育的规范化和便利性而言,政府部门负有主导责任。有关标准的制定责任。制定不良信息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便于滤除;制定和审批网络游戏的分类标准,限制游戏供应量,引导游戏产业健康发展,缓解未成年人游戏沉迷状况;此外,还要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加强监管。政府负有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政府有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根据该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家庭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把好未成年人上网入口关。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应当予以积极干预。由于未成年人尤其是中小学生上网主要是在课余时间,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将重点放在把牢网络入口关上,减少未成年人接触暴力网络游戏、色情直播、不良社交的机会。一是可以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二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控制单次上网时间和上网总量。三是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家长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加强沟通,随时关注未成年人上网行为,提醒教育未成年人网络社交风险,及时制止不良社交。四是家长应当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作好表率。
学校落实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提升未成年人防沉迷的自身抵抗力。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主阵地,因此,对未成年人的防沉迷教育,由学校承担落实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因此,学校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一是将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教程,提高未成年人网络风险的辨别力,智慧用网。二是在线教育应适度,减少未成年人上网遇险概率。三是管理好学生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确保在校学生非必要不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四是切实履行报告义务,一旦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五是充分利用学校操场和体育设施,积极培养学生养成体育锻炼习惯,增强现实生活吸引力。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健康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减少未成年人上网风险。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网络保护”一章中首次明确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大大强化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社会责任。一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强制安装义务。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为未成年人设置第一道防风险屏障。二是防沉迷机制的强制设置义务。法律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对未成年人上网时间、上网时长、可浏览的内容、打赏等都予以限制。三是服务内容的禁止义务。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网络直播平台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不得在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8点期间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四是提示义务。网络平台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游戏产品进行适龄提示,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五是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网络平台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六是及时处置义务。网络平台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用户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关于遭受网络欺凌的投诉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七是受理投诉举报义务。网络平台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和个人切实履行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人民防火墙。强制报告制度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又一亮点。强制报告制度是指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这一规定有利于及时发现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侵害,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治理有着重要意义。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居委会和村委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些规定加强了社区和乡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力量,补强了防沉迷机制的薄弱环节,为未成年人保护建立起了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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